2025-06-12 东北振兴网 阅读量:78248
“如果业绩不达标,我愿意接受任何处罚!”立下军令状未完成,单位能否调岗降薪?日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未达绩效且自愿接受相应结果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只要该调整不具有侮辱性、歧视性,不超过合理范围,此种调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王某是Y医药公司销售,从专员升到事务发展主任,再升到地区主管,基本工资1万元/月。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Y公司可以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基于王某的能力及表现,合理调整对王某的工作要求,可以依据王某工作表现、业绩的考核结果,适时调整王某的工资数额。
2023年年中,王某立下军令状,表示在上半年销售未达成指标,如果下半年仍不能达成指标,愿意接受任何惩罚。2023年下半年,王某实际指标完成率为60%。因业绩未达标,Y医药公司将王某调整为事务发展主任,基本工资调整为7500元/月。王某不认可该调整,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克扣工资并恢复原岗位。
Y医药公司辩称:王某未达到预期管理目标,经指定绩效改进计划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原告的承诺,公司可以调整王某的岗位并进行相应调薪。故要求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调岗前的职务为地区主管,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要求劳动者具备更优秀、全面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优秀的劳动者担任该职位,既符合用人单位对提高产品销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并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Y公司可以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基于王某的能力及表现,合理调整对王某的工作要求,可以依据王某工作表现、业绩的考核结果,适时调整王某的工资数额”。
王某因上半年业绩不理想,自愿设定下半年目标,并承诺在没有完成销售指标的情况下,愿意接受区域和公司的处罚以及任何处理决定。在王某又未达成销售指标的情况下,Y公司将王某调整为医学事务发展主任,基本工资从1万元/月,调整为7500元/月,该调整属于合理范围,不具有侮辱性、歧视性,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王某未提起上诉。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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