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1 东北振兴网 阅读量:90365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法律明确的业主自治组织,地方以“物管会”替代业委会,违背上位法与法治原则,小区事务决定权依法归全体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十条要求,区县住建部门、街道乡镇应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仅业主极少且全体同意不成立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职。这清晰界定: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是法定自治主体,非可选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列明,小区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未授权地方另设组织代行自治权。地方创设物管会、以行政主导组织替代业主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没有上位法依据。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抵触内容无效。
不少小区能组建物管会,却不依法推动成立业委会,本质是用行政便利替代业主法定权利。业主共同管理权源于产权,非行政授予;未成立业委会时,决定权仍归全体业主,而非由物管会越位代行。
业主有权要求街道、住建部门履行指导成立业委会的法定义务;对物管会越权决定事项,可依法主张无效;地方规定与上位法冲突的,可通过备案审查申请纠正。
坚守法律底线,回归业主自治,才能真正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与业主合法权益。
来源:《东北振兴网》法商频道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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